銀監會昨天宣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通過,于2月12日開始施行。這兩份分別“標記”為2010年第1號和第2號的文件,旨在規范兩類貸款業務,加強貸款審慎經營管理。其中,個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不過,信用卡透支除外。
個人向銀行貸款,銀行至少要調查其五方面的情況,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收入情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保證人擔保意愿、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同時,銀監會要求銀行在進行貸款調查時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要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同時,個人從銀行借出來錢,花在哪里的過程都將受到嚴格監控,銀監會新規要求銀行對個人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擔保情況變化等進行跟蹤檢查和監控分析。
針對企事業法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相關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辦法要求銀行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昨天強調,需防止超額授信,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有時挪用貸款源于貸款超出了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的需求。該負責人表示,新規既要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的需求,也要防止過度放款導致對資金的挪用。
另外,由于兩項新規對貸款支付和貸后管理上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可能會增加個人和企業從銀行貸款的流程。但銀監會強調,新規不會增加信貸成本,也不會影響信貸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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