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04年1月8日,開發商與承建商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建商承包開發商的綜合樓。在房屋驗收合格后,開發商將房屋售出。買方在房屋使用過程中,出現沿墻體四周整齊穿透性斷裂縫,中部出現橫向整齊斷裂,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C級危房,原因是建筑施工不符合設計要求。買家退房后,開發商賠償買家各種損失47萬余元。開發商認為承建商應對承建房屋建筑主體終身負責,遂起訴請求判令承建商賠償損失47萬余元。
開江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原設計單位的《加固方案》,該房屋可以經過加固修復合格,因此該房導致的實際損失應為加固修復費用及裝飾裝修工程款等其他擴大損失11萬余元,施工方應該對此承擔責任。同時承建商不按設計要求施工,監理單位負有監理不作為的過錯,造成未及時發現問題,未及時要求返工,導致房屋在出賣后出現質量問題,監理單位對擴大損失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由于監理單位系開發商委托,因此應先由開發商承擔監理單位的責任,開發商可在承擔責任后另案解決與監理單位之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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