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答疑
在辦理過戶登記時,房管局要求你妻子簽名是可以的。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原則上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簽署一人的姓名,并不能否認共同財產的性質。既然是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共同的處理權,處理賣房這樣的重要事宜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和辦理的。因此,為慎重起見,房管局提出該要求無可厚非。
但是需要明確一點,房管局承擔的只是形式審查義務。像你這種情況,如你刻意隱瞞了夫妻關系存續的事實,致使房管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你妻子可向你請求賠償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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