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最新版本的《不動產登記條例》送審稿總共8章84條,其中最敏感的“以人查房”問題,在第6章第72條得以體現,第72條的主旨是秉承“依法查詢”的原則對社會職能服務部門開放查詢服務系統,同時有限制地放開個人“以人查房”查詢服務系統。
送審稿具體內容如下:“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依法查詢制度。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取得權利人同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督機關等有權查詢與調查、處理案件有關的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查詢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國土資源部起草。”
條例第74條則明確規定:“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不動產登記資料共享單位以及工作人員需對不動產保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提供查詢服務,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機密、個人隱私。”
條例不僅令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系統確切化,更與婚姻登記信息等系統“并軌”和“共享”。按照該條例,男女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前只要經過雙方認可,輸入權屬人姓名和身份證信息,就可查詢其聯網城市內所有同一權屬人名下的不動產產權變動情況、交易情況和有關價格數據等,可以避免騙婚等行為。
據消息人士透露,國土部正計劃將《不動產登記條例》送審稿提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國土部官員預計,該條例最晚會在今年年底出臺。
□觀點PK
□孫憲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
不動產登記不應承擔反腐功能
不動產信息登記管理基礎平臺將與官員財產申報信息系統并軌,是不是意味著不動產登記條例的出臺,會起反腐作用?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昨天向京華時報記者表示,不動產登記無法承擔反腐的功能,因為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法上的一個制度,只是記載法律意義上的物權狀態。
對于《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的主要內容,孫憲忠此前在接受京華時報采訪時表示,條例應首先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基本制度。厘清制度的一般程序和一般管轄權。具體來說,包括哪個部門登記,不動產所有者有哪幾類,去哪兒登記,工作流程是什么,都要加以明確。
除了國土部明確的“四統一”外,孫憲忠稱,還應統一登記的法律效果,確保不動產登記后的法律權利是統一的。以房屋為例,有的地區其所有權證叫“房產證”,有的地方就叫“房地產證”,這種不統一就亟須通過不動產統一登記來加以規范。不排除以后居民的“房產證”可能改叫“不動產登記簿”或“不動產登記證”。
反腐問題應由陽光法案來解決
“不能讓不動產登記簿承擔反腐功能,也無法做到。”昨天,孫憲忠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官員可以把財產登記在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的名下,所以不動產登記簿無法解決腐敗問題,“如果讓《不動產登記條例》承擔反腐功能,就把其本來的職能搞混了,今后可能又反過來說這個條例沒有立好,有制度缺陷。”
至于反腐敗,孫憲忠認為,應該借鑒國際上一些做法,通過陽光法案反腐,比如“要求什么樣級別的官員,該如何公布財產,如果登記在子女或他人名下,就算隱匿財產處理。”
對于“以人查房”,孫憲忠表示,查詢要看制度上如何設計,對官員來說,如果今后實施了陽光法案,“現在要提拔張三當部長,我們要求在網上公布財產信息,同時也可以通過系統查詢到。”不過,他同時表示,即便如此,這仍不是不動產登記應承擔的主要職能。
至于報道中提到的不動產登記與婚姻登記信息等聯網,可以打擊騙婚等行為,孫憲忠表示,婚姻的問題仍然需要由婚姻法來承擔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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