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一個月后貸款批下來后,賣家電話通知李先生房子不打算賣了。李先生通過中介核實,原來賣家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后,又在其他中介掛盤,加價出售,標價120萬,很快售出了并迅速辦理了過戶。李先生起訴至海州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一房二賣”,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已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賣家賠償李先生實際損失22萬元,退還首付款40萬元,合計62萬元。
法官提醒,售房協議一般會約定“定金”,甚至是“違約金”,但由于賣家經不起價格上漲誘惑而撕毀合約的情況仍然頻頻發生,此時,在房屋尚未轉售也沒有過戶時,買家可以在定金索賠、違約金索賠或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交房)之間擇一維權。
如果涉案房屋已被“一房二賣”,也就是已經被轉售他人且已辦理過戶,那么依照《物權法》對善意第三人(最終買家)的交易保護,前手買家是無法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并且“合同標的”早已被轉手,新的買家已經開始享受《物權法》保護了,前手買家只能在定金索賠、違約金索賠、賠償實際損失之間擇一維權。
那么賠償實際損失怎么計算呢?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案件中,房價上漲后房屋的現價值與合同約定的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應視為合同履行后,買房人享有的可得利益。
最后,辦案法官提醒市民:買賣房屋需謹慎。一旦簽訂合同,就必須遵守誠實信用的準則。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或賠償包括漲價部分在內的全部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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