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囤地”的問題一直備受監管部門關注。早在2013年,國土資源部就表示,清查閑置土地將是當年的一項重點工作。
據記者了解,國土資源部在2013年清查土地閑置問題時,著重關注三方面內容:一是強化供前審查,各省要承擔起出讓公告審查的監管責任,對于毛地出讓、違規設門檻出讓、明顯大規模出讓的地塊做好重點把關;二是嚴格管理供應合同,著重解決開竣工約定不明確、開發周期過長、規劃條件不清的問題;三是改進供后監管,按合同加強地塊開發利用管理。
事實上,在2016年6月份,國土資源部就曾選擇常州、合肥、東莞、臨沂、海寧、瑞金等6個城市先行啟動了土地利用動態巡查試點。從項目跟蹤、預警提醒、閑置土地查處等八個方面對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管。
而同年7月份,國土資源部下發實施新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對閑置土地的調查、認定、處置過程進行了詳細而嚴格的認定。并且要求土地出讓必須是“凈地”出讓,禁止“毛地”出讓,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其中,對認定閑置的土地,期限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閑置費;滿兩年的,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郭毅認為,應該將這種檢查落實到平時的工作中去,即對每宗土地的開發進程都應該有監管、有督促,這樣才能保證土地市場正常有序,進而實現商品房的有效供應,使兩者之間形成有機聯動。所以,應該將這種大檢查變得更加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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